无视法人资格和否决权的演变
Jan 8, 2024 0:58:28 GM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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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国会将审议对第 3,401/2008 号法案 (PL) 的否决,该法案提出了无视法人资格的新规定。该项目没有包含最好的立法技术,特别是因为它没有明确表明废除或修改同一主题的其他法律条款。此外,其实质部分仅反映了已经生效的规则的内容以及对此问题的法理理解。
斯帕卡关于立法进展,2002 年《民法典》((第 1 条和第 5 条)和财产混淆(第 2 条)的行为。
立法工作和判例的形成以《经济自由法》中包含的《刑法典》第 49 条 A 款的唯一段落为指导:“法人实体的财产自治是分配和隔离风险的法律工具,由该法的目的是刺激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税收、收入和创新,造福所有人”。事实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注点始终集中在分离商业活动的风险,以促进经济活动、带来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增加巴西商业环境的可预测性。
在本文中,将与现行立法和我国法院的判例进行比较,主要方面进行评论。
首先,的实质性部分——包含在其第 2 条,caput [1]和 6 [2]中,涉及无视法人资格的限制——已经符合法律和法理学。毕竟,《刑法典》第 50 条第 [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134 条第 4 [4]条规定,法人实体义务的扩展只能发生在受益于管理人或合伙人的私人资产上。虐待。这也批准的联邦司法委员会(CJF)第一届民法会议第7号声明中摘录:“忽视法人资格仅适用于 存在不正常行为的情况,并且仅限于管理人员或遭受损失的合作伙伴。”
高等法院(STJ)的判例也限制了忽视的效果。例如,第三小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在 Villas Bôas Cueva 部长的一项裁决中承认,忽视法人资格“只应影响管理合伙人或已证明促成了滥用法人资格行为的合伙人” [5 ]。同样,第二部门在部长伊莎贝尔·加洛蒂 (Isabel Gallotti) 报告的一项裁决中指出,该机构的适用只能发生在“极端情况”,因为“在实际情况下,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人财产自治的终结,即与法律保障和经济活动活力不相容的历史回归” [6]。
实际上,法律和判例始于我们法院广泛认可的合理前提,即让合伙人[7]、管理人[8]或前合伙人[9]对非由合伙人实施的行为负责是不合逻辑的。他们。顺便说一句,就前合伙人而言,法理显然要求合同违约和导致漠视的行为发生在他仍然是公司公司结构的一部分时[10]。
同样,PL n° 3,401/2008 第 5 条caput [11]禁止通过类比或广泛解释来适用无视法人资格的规定,只是重申了理论和法理上的理解。2005年通过的中国司法学会第三届民法会议第146号声明规定:“在民事关系中,对第五十条规定的不考虑法人资格的参数(偏离社会目的或资产混乱)进行严格解释。 ”。
此外,PL n. 的第 3 条caput [12]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将是重复的。3,401/2008,涉及广泛的防御。《刑事诉讼法》第 135 [13]条已保证在不考虑法人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事先对抗程序,并有可能提出辩护并提供适当的证据。
PL n° 3,401/2008 也将产生与第 5 条第 2 款案文相关的冗余:“仅仅不存在或资产不足来支付法人实体所签订的义务并不授权忽视法人资格” 。事实上,法理上已经得到了巩固,即公司缺乏满足信用的资产并不导致法人资格被忽视[14]。
鉴于上述情况,可以简单地看出,法律和判例面临的挑战始终是确保一方面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信贷追偿机制,另一方面不给债权人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之间的平衡。合伙人或管理人员,同时保留公司的财产自主权。虽然执行结算手段可以不断改进,但法人活动风险分配的界定避免了投资的限制和经济活动的停滞。这个等式的答案已经在现行立法和适用的判例中得到了巩固,因此人民法院的否决权不会损害无视法人资格制度的演变。
斯帕卡关于立法进展,2002 年《民法典》((第 1 条和第 5 条)和财产混淆(第 2 条)的行为。
立法工作和判例的形成以《经济自由法》中包含的《刑法典》第 49 条 A 款的唯一段落为指导:“法人实体的财产自治是分配和隔离风险的法律工具,由该法的目的是刺激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税收、收入和创新,造福所有人”。事实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注点始终集中在分离商业活动的风险,以促进经济活动、带来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增加巴西商业环境的可预测性。
在本文中,将与现行立法和我国法院的判例进行比较,主要方面进行评论。
首先,的实质性部分——包含在其第 2 条,caput [1]和 6 [2]中,涉及无视法人资格的限制——已经符合法律和法理学。毕竟,《刑法典》第 50 条第 [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134 条第 4 [4]条规定,法人实体义务的扩展只能发生在受益于管理人或合伙人的私人资产上。虐待。这也批准的联邦司法委员会(CJF)第一届民法会议第7号声明中摘录:“忽视法人资格仅适用于 存在不正常行为的情况,并且仅限于管理人员或遭受损失的合作伙伴。”
高等法院(STJ)的判例也限制了忽视的效果。例如,第三小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在 Villas Bôas Cueva 部长的一项裁决中承认,忽视法人资格“只应影响管理合伙人或已证明促成了滥用法人资格行为的合伙人” [5 ]。同样,第二部门在部长伊莎贝尔·加洛蒂 (Isabel Gallotti) 报告的一项裁决中指出,该机构的适用只能发生在“极端情况”,因为“在实际情况下,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人财产自治的终结,即与法律保障和经济活动活力不相容的历史回归” [6]。
实际上,法律和判例始于我们法院广泛认可的合理前提,即让合伙人[7]、管理人[8]或前合伙人[9]对非由合伙人实施的行为负责是不合逻辑的。他们。顺便说一句,就前合伙人而言,法理显然要求合同违约和导致漠视的行为发生在他仍然是公司公司结构的一部分时[10]。
同样,PL n° 3,401/2008 第 5 条caput [11]禁止通过类比或广泛解释来适用无视法人资格的规定,只是重申了理论和法理上的理解。2005年通过的中国司法学会第三届民法会议第146号声明规定:“在民事关系中,对第五十条规定的不考虑法人资格的参数(偏离社会目的或资产混乱)进行严格解释。 ”。
此外,PL n. 的第 3 条caput [12]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将是重复的。3,401/2008,涉及广泛的防御。《刑事诉讼法》第 135 [13]条已保证在不考虑法人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事先对抗程序,并有可能提出辩护并提供适当的证据。
PL n° 3,401/2008 也将产生与第 5 条第 2 款案文相关的冗余:“仅仅不存在或资产不足来支付法人实体所签订的义务并不授权忽视法人资格” 。事实上,法理上已经得到了巩固,即公司缺乏满足信用的资产并不导致法人资格被忽视[14]。
鉴于上述情况,可以简单地看出,法律和判例面临的挑战始终是确保一方面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信贷追偿机制,另一方面不给债权人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之间的平衡。合伙人或管理人员,同时保留公司的财产自主权。虽然执行结算手段可以不断改进,但法人活动风险分配的界定避免了投资的限制和经济活动的停滞。这个等式的答案已经在现行立法和适用的判例中得到了巩固,因此人民法院的否决权不会损害无视法人资格制度的演变。